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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交通设施定点服务采购(第二次)澄清公告

2019-10-17 交通设施招标 湖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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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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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内容

·公告摘要:

采购业主*******于2019年10月17日在招标网发布招标变更公告: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交通设施定点服务采购(第二次)澄清公告。请各有关单位及时调整投标等相关工作,以免错失商业机会。

*** 部分为隐藏内容,查看详细信息请

·部分信息内容如下:

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交通设施定点服务采购(第二次)澄清公告
项目名称 *****局**分局交通设施定点服务采购(第二次) 项目编号 CSCG******** 招标人 *****局**分局 交易分类 服务类 所属管辖范围 ***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问题一:本项目“技术力量与专业设备”评审因素当中“*、其他岗位人员(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预算员、材料员、劳务员、机械员等)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每提供一个计*.*分,最高计*分。”请问上述所列的不同岗位人员是否都需要提供?还是可以选择只提供其中任意一类岗位人员,**只提供**位施工员或**位安全员就可以计满这*分? 答复:可以 问题二:招标文件评分标准中,有很多明显不太合理的计分条款,对此,我司提出以下问题,请逐一回复,谢谢。 第一、本项目采购范围为“预算价***万以下**、改建、扩建的交通设施工程定点采购”,包括了交通标志、标牌、标线、护栏、信号灯、电子警察等各类交通设施的采购及施工,并非单一的“高清摄像机”采购,但评分标准中“配置的先进性”,却针对“高清摄像机”一项设置了*分的计分项,本项目报价占比**分,举例:某投标单位价格不下浮的情况下,我司报价平均优惠率至少要到**%,才能从报价得分中拉开仅仅*分的差距。而且此项要求“高清摄像机”的计分要求,只有极个别的生产厂商满足,如果生产厂商不能给所有投标人提供同样的加分资料,则意味着生产厂商资料给谁,谁的分数就高,能否中标,几乎完全靠生产厂商决定了,还请做相应调整。 第二、通过咨询**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康公司”)并确认:本项目招标文件中“高清摄像机”的技术规格参数,评分标准中对“高清摄像机”检测报告的要求,均与海康公司的产品技术参数完全一致,根据我公司多年的采购经验及广泛的*场调查,了解到目前*场上仅有海康公司的产品参数满足本项目招标要求,且与其完全一致。本项目是否在制作招标文件时采用了海康公司的产品及其参数作为清单标底。而海康公司回复我方咨询时表示:在本项目发布公开招标公告前已经将“高清摄像机”的授权开出给某些单位,且表明如果已经为某一项目、某些单位提供清单参数资料,则无法再给其他单位提供产品授权和资料。这不能不让各潜在投标人认为海康公司能够直接控制本项目潜在投标人的评标得分,当然这些仅仅只是推断,情况是否属实,相关单位和部门完全可以在本项目开标后,查阅中标人及参与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看这些单位是否使用的都是海康公司的“高清摄像机”,即可获知真相。以上情况说明:本项目要求提供特定产品的检验报告及证明作为加分项,应该属于设置不合理条款排斥潜在投标人,存在一定的倾向性和排他性。所以,请考虑是否删除对于产品检验报告的要求,或者改为“由投标人承诺中标后再提供产品的检验报告及证明”? 第三、评分标准中要求提供“高清摄像机”的检验报告,有如此要求,也可以理解,是为了能更好的体现投标人提供的产品符合采购质量要求;其实,在中标后和标前提供这些检验报告,效果是一致的,中标后再提供产品检验报告和证明,同样能确保产品质量,同样能满足施工要求。在很多情况下,例如申办建筑企业施工资质时,政府职能部门都允许投标人采用“承诺式”的方法提供证明资料,甚至是项目“投标保证金”,都可以采用“投标承诺方式”,所以,本项目是否可改为由投标人承诺:中标后再提供各类产品的检验报告及证明资料? 综上所述,招标文件评分标准关于“高清摄像机”检测报告的加分要求,应该是属于《中华人民**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规定的情形。考虑到招标投标的公平公正性,对于此项较为不合理的条款设置,本项目是否应该删除对于“高清摄像机”检验报告的要求? 答复:第一:高清摄像机在本项目占比较大,也是重要的关键性产品,设置*分计分是符合项目要求的。 第二:本项目为面向全国的公开招标,满足该参数要求并非只有一家。你公司讲咨询了“海康威视”确认只有“海康威视”产品唯一满足,请提供有效证明材料。 第三:本项目招标文件没有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也未要求提供厂家授权。 第四:要求提供产品的检验报告,是确保产品质量的需要。 问题*、评分标准中,要求“投标人所投产品生产厂商具有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的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或国家地方联合工程实验室的计*分,没有不计分。(提供证明材料复印件,否则不计分。)投标人所投产品生产厂商获得“**部重点实验室”,计*分,没有不计分。(提供证明材料复印件,否则不计分。)” *、本项目为交通设施采购,并非检验试验类的招标,怎么会要求生产厂商具有“实验室”?此项要求跟项目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是否做调整? *、本项目是标志、标牌、标线、护栏、信号灯、电子警察等交通设施产品的采购及施工安装。评分因素中关于“实验室”加分却高达*分。而与标志、标牌、标线、护栏、信号灯相应的加分则完全没有,这样的评分设置,比较难以理解。在交通行业中,“工程实验室”、“**部重点实验室”这样的加分项从未碰到过。采用这种极度冷僻的加分内容来限制潜在投标人,几乎已是圈定中标人了,这样的招标是否与招投标的公平、公正相悖,还望能做调整。 答复:第一:本项目要求的实验室是政府部门认可的实验室,具有权威性。 第二:本项目要求的实验室是针对个别重要产品的实验室,自然不会对所有产品厂商有实验室的要求。 第三:关键产品具有政府相关部门认可的实验室,以确保其产品质量,**交通警察部门是代表政府的执法单位,为确保执法的准确性,对其使用的产品有严格的质量要求。 第四:具有政府部门认可的实验室至少有三家以上单位。 *****局**分局 ************ ****年**月**日 我要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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