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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高速公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车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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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年0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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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内容

·公告摘要:

***********招标公司受业主*******委托,于2019年02月22日在招标网发布成都高速公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车处置。各有关单位请于2019年03月07日前与公告中联系人联系,及时参与投标等相关工作,以免错失商业机会。

*** 部分为隐藏内容,查看详细信息请

·部分信息内容如下:

成都高速公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车处置
标的名称: **高速公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车处置 项目编号: GR****SC******* 挂牌价格(万元) *.* 资产概况: 本次转让标的为**高速公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持有的公车,车辆具体情况详见《资产信息表》和评估报告。该项目采取动态报价方式,限时报价期为公告期,延时报价期开始时间为公告截止日当日**:**。意向投资方在公告期内报名成功后即可参与报价。本项目车辆加价幅度***元/次,延时报价***秒。 转让方承诺 一、转让方承诺 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我方所提交的《信息发布申请书》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二、其他事项 *.本网站项目信息同步在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官网(www.swuee.com)展示; *.本网站披露的与竞价相关的“最小加价幅度”、“保留价”等参数,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有权按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转让方简况 转让方基本情况 转让方名称 **高速公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主管集团部门名称 **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注册地址 ******二环路东四段**-**号***室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李文华 注册资本(万元) ***.****** 经济类型 国有控股企业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所属行业 房地产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 经营规模 微型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国资监管机构 *级国资委监管 主管集团或其他部门名称 **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批准单位名称 **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批准文件类型 董事会决议 批准文件名称 **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 批准日期 ****-**-** 评估信息 标的企业评估核准或备案情况 评估机构 **维诚资产评估事务所 评估核准(备案)机构 **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核准(备案)日期 ****-**-** 评估基准日 ****-**-** 评估报告文号 川维诚评报字[****]第***号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挂牌价格(万元) *.* 价款支付方式 一次性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一、意向受让方在被确认为受让方后,应当按照《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服务费细划标准》(西南联交【****】**号)物权类受让方标准支付交易服务费。 二、本次交易通过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专用账户结算。 三、转、受双方于成交次日起**个工作日内签订《交易合同》。 四、付款期限: 一次性付款:受让方应于《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成交价款。 受让方资格条件 受让方资格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报名提交材料 根据公告要求,在公告期内提供相应报名材料 重大事项披露 (一)标的物知晓情况 本次转让标的为**高速公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持有的公车,车辆按现状单独转让,意向受让方应通过向转让方咨询、查看相关资料、现场实物查勘等方式核实车辆的实际状况和有可能存在的风险及瑕疵(包括但不限于转让标的物结构、权证过户情况、转让标的物接收等方面所存在的风险等)。若意向受让方在西交所报名后,则视为充分知晓并认可转让标的物可能存在的所有风险及瑕疵,同意按照标的物现状受让。因此,意向受让方受让成功后不得提出任何异议。 特别提示:由于车辆停放一定时间可能存在车胎漏气、油料不足和电瓶以及其它可能存在的部件及备品损坏、缺失等现象,竞买成交后,受让方不得以以上事项为理由要求退换交易标的,成交价和交易服务费不作调整。 (二)交接方式 受让车辆按现状实行整车交接,以受让方支付全部交易价款且经双方签字确认的交接清单视为双方交接完毕。 (三)所有权转移、安全责任及风险承担 受让标的物交接完毕,标的物所有权由转让方转移到受让方。转让方应协助受让方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受让标的物交接前,标的物安全责任及风险由转让方承担;受让标的物交接后,标的物安全责任及风险由受让方承担。 (四)驶离和交割 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含)内,受让方应当自行寻找停车地,负责办理该车辆从原存放地驶离的相关手续,并完成车辆驶离工作,且自行负责过程中车辆的行驶安全及人身、财产安全等。转、受让双方应当共同配合,于《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且价款支付完毕后**个工作日内,完成交易标的的权证变更登记手续。 (五)相关费用承担 车辆过户产生的税费按国家有关规定由转、受双方各自承担。在资产交割过程中另需受让方承担的费用: *、车辆驶离发生的费用; *、因受让方原因,合同签订之日起**日以后产生的停车费用; *、驶离过程中造成仓储方或其他资产权属方财产损失或人生伤害的赔偿费用; *、受让标的物交接完毕后,由于安全、环保责任履行不到位而应承担的费用; *、其他应由受让方承担的未尽费用。 (六)年检及未处理违章 *、本次转让的车辆年检和交强险均已过期。 *、如存在车辆年检或交强险过期导致不能办理过户的,由转让方负责办理年检并承担相关费用; *、如车辆存在评估基准日之前的违章,由转让方负责办理并承担相关费用。 (七)其他事项详见《产权交易合同》、《资产信息表》和《评估报告》(该评估报告评估对象包括***辆车,本次只转让《资产信息表》所列车辆)。 (八)转让标的查看联系人:徐小明 *********** 保证金详细 交纳金额(万元) *.** 交纳截止时间 ****-**-** **:**:** 交纳注意事项 交纳资金以到达指定账户为准。不支持现金交纳。 账户信息 账户名称 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 开户银行 中信银行**分行 账号 ******************* 保证事项 注:产权交易当事人没有约定保证金处置方法的,按照《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资金结算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处置办法 一、意向投资方经本所确认为投资方后,交纳的保证金原则上应首先冲抵其应支付的服务费用;若有余额,依据公告要求或合同等其他相关规定,转为交易价款或其他款项。其他意向投资方交纳的保证金全额、原渠道、无息退还。 二、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 *、意向投资方经本所确认为投资方后,投资方无正当理由拒不签署交易合同,且逾期时间超过一个月的; *、交易合同生效后,投资方无正当理由未按合同约定支付交易价款,且逾期时间超过一个月的; *、意向投资方故意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挂牌申请人或本所损失的; *、意向投资方通过参与交易获取挂牌申请人或交易相关方的商业机密,侵害挂牌申请人或交易相关方合法权益的; *、意向投资方违反法律法规或交易所交易规则,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公平交易的; *、意向投资方违反其在参与交易过程中做出的承诺的; *、意向投资方被确认投资资格后,单方退出交易,拒绝参加后续竞买程序的; *、意向投资方被确认为投资方后,明确表示放弃受让或拒绝签署成交文件的; *、意向投资方被确认为投资方后一个月内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交易合同的; **、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情形时,因意向投资方自身原因而无法获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 **、其他依据交易规则或法律规定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情形。 三、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有上述行为之一的,本所有权以投资方交纳的保证金总额为限,并在投资方交纳的保证金中扣除投资方和挂牌申请人应支付的服务费用;若有余额,将余额划转至挂牌申请人的指定账户。 披露附件 名称 操作 挂牌信息 挂牌公告期 自公告之日起**个工作日 无合格意向受让方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直到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有合格意向受让方 动态报价 联系方式 交易机构 项目咨询联系人: 王老师 项目咨询联系电话: ***-******** 项目报名联系: 肖老师 项目报名联系电话: ***-******** 交易须知 总则 第一条 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挂牌申请人委托,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布项目公告。本所通过网站披露的项目信息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本所对标的的任何承诺或交易建议。意向投资方(报名人)应自行判断,并对项目进行实地考察和尽职调查,不应仅仅基于本所披露的项目信息作出投资决定,亦不能以此为由拒绝履行相关义务。 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以本所的名义做出有关交易的承诺,本所对此类承诺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条 意向投资方参与投资应当遵守本所的交易规则,并仔细阅读本须知。 第三条 第四产权(www.dscq.com)为本所指定的交易平台,意向投资方应通过第四产权平台参与项目交易。 关于网上报名的说明 第四条 意向投资方应按照第四产权平台要求进行注册、提交报名申请。 第五条 意向投资方应妥善保管自己的网上注册账户和密码,任何人使用意向投资方的网上注册账户进行网上报名和参与竞价的,均视为意向投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视为意向投资方已取得有权机构的审批或授权。 第六条 本所对挂牌标的现状和已知的瑕疵、风险进行的披露,不能视为对标的物真伪或者品质的保证,本所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意向投资方一旦提交报名,即视为其已完全了解标的物的相关情况,认可项目公告及附件的全部内容。若因挂牌标的未披露的瑕疵或风险而产生的责任,应向挂牌申请人主张。 第七条 意向投资方应当具备公告要求的资格条件,对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和相关报名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并确保其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八条 意向投资方应在公告披露的有效报名时间段内按照平台提示提交报名材料,并交纳足额保证金(以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本所指定账户为准)。意向投资方须通过银行转账方式交纳保证金,并按照提示正确填写识别码。若因意向投资方未填写识别码或识别码填报错误造成本所无法及时确认投资资格的,由意向投资方自行承担责任。 非本人账户划转保证金的,意向投资方应当提供代付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 *个及*个以上意向投资方联合投资的,须注意以下事项: (一)联合投资行为及联合投资各方资格条件应满足公告要求。 (二)联合各方应签署《联合投资协议》【联合投资协议】,并在报名时通过报名系统提交。 *.《联合投资协议》应当载明各联合投资方的主体身份、联合投资行为的代理人、投资后的权利分配、义务承担等内容。 *. 联合各方以代理人的名义,在交易平台完成注册、报名、竞价。 *.代理人应当使用本人账户通过转账方式交纳保证金,不得由第三方代付。 第十条 若意向投资方提交资料的内容不符合要求,应在本所规定时间内及时更正后重新提交或补充提交,逾期提交的,本所将不予受理。 若意向投资方的投资申请未被受理或投资资格未被确认,其交纳的保证金将按照交易规则原途径、全额、无息退还。 第十一条 挂牌标的公告截止日后,已完成报名手续的意向投资方,不得单方撤回报名。 关于网上竞价的说明 第十二条 意向投资方的投资资格被确认后,应按照项目公告或竞价公告的要求参与网络竞价。参与竞价应遵循《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网络竞价操作规则》的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 意向投资方应及时关注项目动态和本所信息通知,并对参与网络竞价的自备报价终端的使用性能和安全性以及网络安全自行负责。若因自身原因未能及时参与竞价或因自备的设备故障、停电、网络异常、操作失误等原因导致的一切损失,由意向投资方自行承担。 第十四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有权暂缓竞价活动: (一)交易平台服务器机房网络、互联网或本所网络出现故障的; (二)服务器硬件或软件等出现系统故障的; (三)因起始价、加价幅度、竞价时间等设置错误的; (四)通过本所指定终端参与竞价活动时客户端出现故障的; (五)包括但不限于标的权属、标的性状改变等原因而使竞价活动产生争议的; (六)接到挂牌申请人或有权部门作出的暂缓竞价通知的。 第十五条 暂缓情形消失,符合恢复竞价条件的,本所有权根据以下情形组织继续竞价或重新竞价: (一)竞价记录可以恢复的,继续竞价。继续竞价的起始价为暂缓前的最高有效报价,原最高有效报价者享有继续竞价时起始价的底价优先权; (二)竞价记录无法恢复的,重新竞价。 第十六条 未被确认为最终投资方的意向投资方交纳的保证金将在确定投资方之次日起*个工作日内按照原途径、全额、无息退还。关于通知事项的说明 第十七条 本所将同时按以下方式向意向投资方发送有关事项通知: (一)通过第四产权平台向意向投资方的网上注册账户发送系统通知; (二)按意向投资方提交的报名材料中载明的联系人手机号码发送手机短信。 网站信息或手机短信一旦发送成功,即视为意向投资方已经收到。请意向投资方保持手机通讯通畅,并及时登录系统查看通知消息。 关于交易成功的说明 第十八条 意向投资方被本所确认为最终投资方的,即视为交易成功。投资方应根据公告要求到本所或本所分支机构签署成交文件。 交易成功是指:公告期截止仅只有一家意向投资方被确认具备投资资格,在确认资格同时视为交易成功;或公告期截止有多家具备投资资格的意向投资方,根据交易规则被确认为最终投资方时,视为交易成功。 第十九条 投资方交纳的保证金按照公告要求进行处置。其他意向投资方交纳的保证金将在确定投资方之次日起*个工作日内按照原途径、全额、无息退还。 第二十条 本所在确定最终投资方后的次日起*个工作日内,组织交易双方签订交易合同。 第二十一条 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投资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交易价款至本所指定账户,且交易双方付清交易服务费后,本所在*个工作日内出具产权交易凭证。 本所按照《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服务费细化标准》(西南联交〔****〕**号)》收取交易服务费;如项目公告有不同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二条 交易各方及其关联方之间不得恶意串通,否则交易无效。因此造成的损失,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依法承担责任。 第二十三条本须知的最终解释权归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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