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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财政局印发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若干规定-明财购〔2016〕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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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年0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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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内容

·公告摘要:

***********招标公司受业主*******委托,于2019年04月20日在招标网发布三明市财政局印发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若干规定-明财购〔2016〕23号。各有关单位请于前与公告中联系人联系,及时参与投标等相关工作,以免错失商业机会。

*** 部分为隐藏内容,查看详细信息请

·部分信息内容如下:

三明市财政局印发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若干规定-明财购〔2016〕23号
*直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区)财政局,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号),根据《中华人民**国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结合我*政府采购实际情况,制定了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局 ****年*月**日 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若干规定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号)(以下简称《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国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结合我*政府采购实际情况,制定以下规定。一、政府采购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和集中采购数额标准,其累计或单次数额计算标准以采购人当年的政府采购预算为准;政府采购预算未与采购品目对应的,以采购人向财政部门备案的政府采购实施计划中同类采购品目的采购金额为准。二、采购单位应按照***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明财购〔****〕*号)要求,在充分询价的基础上合理编报采购项目最高限价,并以此最高限价作为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招标文件(含谈判文件、磋商文件、询价通知书,下同)中公开。采购人对公开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合理性负责。对于采购活动中由于采购人未充分询价,公开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过高、偏离*场平均价格,造成财政性资金损失的,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采购人责任。三、政府采购项目计划实行备案制。公开招标和经批准的非公开招标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向采购监督办提交采购项目计划备案时需提交以下材料:*.《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商品采购项目计划表》;*.《采购项目最高限价》;*.《政府采购委托代理协议》。四、根据《条例》第十三条,凡是在我*承揽政府采购业务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具备开展政府采购业务所需的评审条件和设施;*.有完善的政府采购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具备确定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和拟定合同文本的能力;*.具备组织开标、评审的人员及业务能力;*.具备协助采购人组织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协助对项目组织验收的能力。*.具备在采购活动中对询问、质疑的答复能力和配合解决举报、投诉处理的能力。五、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加强职业化和专业化建设,提高队伍专业水**采购能力。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在硬件方面,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具备满足代理采购业务必须的办公条件和办公设备和独立的开标、评审等办公场所并具有录音录像、门禁系统等电子监控设备,以保障具备开展政府采购业务所需的设施和条件。*.在软件方面,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政府采购内部监督管理制度, 建立内部相互配合,相互监督和相互制约的内控制度体系;应对本单位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开展专业化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的采购专业化水平。对经培训的工作人员应报采购监督部门备案。从事政府采购代理采购具体业务(采购业务承揽、采购文件编制、组织招标评标、询问质疑答复、采购合同订立和组织项目验收等)时必须指定经报备的工作人员。六、采购人对代理机构的选择,应由单位采购领导小组结合采购代理机构的年度考核情况和采购代理专业化水**采购能力,以及信誉状况等条件进行,择优选择具备开展政府采购业务所需设施和条件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七、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应当依法明确代理采购的范围、权限和期限等具体事项,并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得损害供应商的合法权益或者导致供应商的合法权益不能有效维护。委托代理协议应当就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明确约定供应商质疑由采购人答复还是由采购代理机构答复,并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告知供应商。八、编制招标文件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以及自身的专业水平程度,决定是否征求相关供应商和专家意见。对于专业性强,或者缺乏需求标准的品目,应当事先征求相关供应商和专家意见。征求相关供应商和专家意见时,不能只征求特定的供应商和专家意见。对已经发出的招标文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要做到依法和公正。招标文件的编制必须做到严谨,科学,规范。对不熟悉的专业问题应当征求专业人员或者相关供应商的意见,尽量避免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修改。对投标人资格条件进行修改的,对投标截止时间和招标文件的提供时间应进行重新计算。采购预算在***万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文件,实行标前审。对经标前审的政府采购项目招标文件,不得以补充公告等形式对其实质内容进行更改,确实需要更改的,应重新进行标前审。九、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招标文件设定的提交时间不得少于相应所采用的采购方式规定的招标文件提供时间。十、编制采购文件时采购项目需求应当明确详尽。采购文件中若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应当相应明确若未提供的情况下所作的处理方式;若要提供展示或样品,应当相应规定所提供展示或样品与投标文件所响应必须一致,否则按未实质响应招标文件处理。供应商所提供展示或样品,交易场所应当就提供、存放、评审和处置等过程保持保密状态,不得泄漏。十一、根据《条例》相关规定,废除《关于进一步规范*级政府采购工作的通知》(明财购〔****〕**号)和《关于规范管理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的通知》(明财购〔****〕*号)。采购项目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应按《条例》的规定在采购文件中作出约定。履约保证金由采购单位收取和管理。十二、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在采购文件中规定供应商在其投标(响应)文件中对此进行承诺。采购项目实行资格预审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可以参加资格预审,但只能选择其中一家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加后续的政府采购活动。十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编制采购文件过程中,可以对《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供应商应当具备良好的商业信誉条件进行细化规定,也可以在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要求其作出具有良好商业信誉的承诺。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被纳入法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银行认定的失信名单且在有效期内,或者在前三年政府采购合同履约过程中及其他经营活动履约过程中未依法履约被有关部门处罚(处理)的,不能认定为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十四、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编制采购文件过程中,要求供应商提供《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材料,应当结合具体的采购项目确定。财务状况报告应当区分新成立的法人或者组织和非新成立的法人或者组织。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应当按照税法和社会保障法等法律规定进行细化规定。十五、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编制采购文件过程中,《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重大违法记录中的较大数额罚款的具体金额标准,采购项目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较大数额罚款金额标准有明文规定的,可以根据采购项目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较大数额罚款金额标准在采购文件中规定;采购项目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较大数额罚款金额标准未明文规定的,应当以**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行政处罚罚款听证标准金额在采购文件中规定。十六、采购文件发售实行谁组织、谁发售的原则。购买或者获得采购文件时,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只需提供单位介绍信、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明;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只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除上述资料以外的其他资格资质证明材料。十七、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有前述供应商的,采购人应当在发售采购文件前或者开标、评审前,将供应商名称书面告知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评审委员会。告知采购代理机构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前书面告知评审委员会。供应商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确定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过程中提供咨询论证,其提供的咨询论证意见成为采购文件中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技术服务商务要求、评审因素和标准、政府采购合同等实质性内容条款的,视同为采购项目提供规范编制。十八、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编制采购文件时,可以规定两家以上的供应商不得在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项目中,同时委托同一个自然人、同一家庭的人员、同一单位的人员作为其代理人,否则,其投标(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十九、除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情形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在现场评审活动结束后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改变评审结果。违规重新评审的,重新评审结果无效,并承担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责任。对评审活动结束后发现评审过程和结果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书面报告财政部门处理。二十、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后,除暂停政府采购活动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被依法取消中标、成交资格外,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绝和拖延向中标、成交供应商发放中标、成交通知书。二十一、政府采购合同应当编号。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活动的,政府采购合同由采购代理机构编号。采购人自行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活动的,政府采购合同由采购人编号。二十二、采购人应当依法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发布媒体公告政府采购合同和将政府采购合同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活动的,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其实施公告政府采购合同和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事宜,但采购人仍然对政府采购合同公告和备案事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二十三、采购人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与供应商签订补充合同的,应当在原政府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得在原政府采购合同履行结束后,且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名称、价格、履约方式、验收标准等必须与原政府采购合同一致。二十四、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询问应当明确询问事项,以书面形式提出,并由供应商签字或者加盖公章。采购人及有权答复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以书面形式答复供应商的询问。询问事项超出采购代理机构委托授权范围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书面告知供应商向采购人提出询问。二十五、询问答复期满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书面回复供应商询问的,按照对供应商的询问逾期未作处理追究法律责任。二十六、供应商质疑书内容格式符合规定,只是提供的事实依据理由及相关证明材料不能证明质疑事项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受理质疑并作出质疑答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各种非正当理由或者拖延时间不受理供应商质疑的,质疑答复期满后,按照对供应商的质疑逾期未作处理追究法律责任。二十七、财政部门受理供应商投诉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再组织评审委员会成员复议,改变评审结果。二十八、财政部门处理投诉过程中,有必要采取调查取证或者质证对投诉事项进行审查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或者组织当面质证。二十九、采购当事人及评审委员会成员有违反本规定行为,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处罚的,按照有关规定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没有规定的,由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批评,向同级政府报告、监察部门通报,根据情况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发布媒体上公告。三十、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评审委员会成员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三十一、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职责中违反本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处理。三十二、本规定由***财政局负责解释,从印发之日起实施。 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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