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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关于上海市宝山区真华路999弄117号1-3层(第一次拍卖)的公告

2020-04-03 路招标 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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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年04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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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内容

·公告摘要:

***********招标公司受业主*******委托,于2020年04月03日在招标网发布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关于上海市宝山区真华路999弄117号1-3层(第一次拍卖)的公告。各有关单位请于前与公告中联系人联系,及时参与投标等相关工作,以免错失商业机会。

*** 部分为隐藏内容,查看详细信息请

·部分信息内容如下: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关于上海市宝山区真华路999弄117号1-3层(第一次拍卖)的公告
拍卖公告 ******人民法院将于****年*月**日**时至****年*月**日**时在“淘宝网”(www.taobao.com)上公开进行网络司法拍卖活动,现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真华路***弄***号*-*层;权证号:宝**********;联列住宅;建筑面积***.**平方米(其中地下建筑面积**.**平方米);房屋结构为钢混;竣工日期为****年;核准日期为****年*月;土地宗地号为***大场镇*街坊***/*丘;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为出让;土地用途为城镇单一住宅;土地使用期限为****-*-**至****-*-**止。 评估价:****.**万元 起拍价:****万元;保证金:***万元;增价幅度:**万元及其倍数。 二、拍卖时间:****年*月**日**时至*月**日**时止(延时除外) 三、拍卖方式及竞价规则:设有起拍价的增价拍卖方式,至少一人报名且出价不低于起拍价的方可成交。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结束前,每最后*分钟内有竞买人出价的(以系统接受竞价时间为准),则自最新出价时点拍卖活动顺延*分钟。 四、咨询、展示看样时间:自公告之日起至拍卖结束前,可向拍卖辅助机构咨询并预约看样。 五、特别提醒:拍卖标的以实物现状为准。本院不承担标的瑕疵担保责任。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拍卖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 六、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均可参加竞买。但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等对买受人资格或者条件有特殊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或者条件。 七、对拍卖标的权属有异议者,请于****年*月**日**时前与拍卖辅助机构联系,由拍卖辅助机构负责向本院反馈。 八、竞买人应在拍卖竞价程序结束前交纳保证金,经法院或网络服务提供者确认后取得竞买资格。拍卖结束或流拍后,未竞得标的的竞买人所交付的保证金将不计息解冻、退回;本标的买受人支付的保证金作为成交款的一部分,自动转入本院指定账户。买受人悔拍的,交付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拍卖成交余款(拍卖成交款扣减保证金)应于****年*月*日**时前以买受人(或到本院办理过授权的代理人)账户缴入本院指定账户,并向本院递交缴款凭证。 九、拍卖成交后,载明买受人姓名和竞买号的司法拍卖网络竞价成功确认书将在网络拍卖平台上公示。 十、买受人全额支付拍卖成交款后,本院一并办理涤除抵押、解除查封手续,买受人凭本院出具的法律文书自行及时办理拍卖标的从原权利人过户至买受人名下的手续,所涉及的由原权利人及买受人承担的税收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交易手续费、权证工本费、个人或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和其它相关费用,以相关部门最终核定为准),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由原权利人和买受人各自负担,但原权利人负担的部分由买受人先行垫付。买受人自垫付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持有效支付凭证至本院申报退款,逾期视为买受人自愿负担。 成交执行裁定书送达买受人之前拍卖标的可能发生的水、电、物业管理费、车位管理费等欠费均由买受人承担。 拍卖成交价不含本条涉及钱款。 十一、对上述标的权属有异议者,请于****年*月**日**时前通过拍卖辅助机构与本院联系。 十二、如需线下报名(委托代理竞买人、联合竞买人、优先购买权人)或有其他事宜,请与拍卖辅助机构联系、咨询。 委托代理竞买人、优先购买权人应于****年*月**日**时前;联合竞买人应于****年*月**日**时前通过拍卖辅助机构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及身份证明,来本院办理相关手续,资格经本院确认后方可参拍。 十三、本次拍卖事项经拍卖辅助机构以EMS邮政特快专递方式书面通知各方当事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通知被执行人、相关当事人拍卖信息的,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日即视为已经通知。 请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务必仔细阅读本公告及本次拍卖发布的竞买须知、拍卖标的调查情况表等资料。 拍卖辅助机构:**金磐拍卖有限公司 咨询电话:***-******** 陈女士 联系地址:******龙吴路***号; 举报监督电话:***-********-****** ******人民法院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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