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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保险询价二次公告

2020-11-24 保险招标 安徽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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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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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内容

·公告摘要:

***********招标公司受业主*******委托,于2020年11月24日在招标网发布船舶保险询价二次公告。各有关单位请于前与公告中联系人联系,及时参与投标等相关工作,以免错失商业机会。

*** 部分为隐藏内容,查看详细信息请

·部分信息内容如下:

船舶保险询价二次公告
***扬子江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子江物流公司)对公司*艘船舶(扬子江**、扬子江**和扬子江**)的保险进行二次询价,因第一次询价报价人未按询价公告要求进行文件响应,不符合询价要求,现将具体事项二次公告如下: 一、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船舶保险询价。 *、项目内容:公司自有船舶的保险,船舶数量*艘。 *、资金来源:自有资金。 *、最高限价:*艘船舶的保险合计最高限价为*万元/年。 二、资格条件: *、报价人必须是中华人民**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 *、报价人必须具有国家批准从事船舶保险业务的资格,且必须是财产保险总公司或其书面授权的设在****的*级分支机构,符合本地化服务要求。 *、投标人须为经保险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 *、投标人成立须*年以上,资金实力雄厚,资产状况良好,*年内未受到保险业监管机构处罚,无重大金融、财经违法行为,具有较强的风险控制能力和较好的经营业绩且经营状况良好; 三、报价项目、报价清单和报价说明: *、船舶基本信息(见附件*) *、报价项目(见附件*) *、报价清单(见附件*) *、内河船舶保险主要条款(见附件*) *、报价说明 (*) 船舶一切险免赔责任: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以报价人填报的金额或核定损失金额的**%,两者以高者为准。船舶全损或推定全损的绝对免赔率为**%。 (*) 以上报价均为含税报价。 (*)报价人可以不对本公司的询价作出报价,但一经作出报价,即不可撤回。同时,确保在接到本公司中标(认可)通知后,*日内作出回复。 (*)报价人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任何有修改、选择或可调整的报价将不予接受,并按无效报价处理。 (*) 本项目报价方不需要提供响应保证金。 (*) 超出最高限价的响应文件无效。 (*)本次报价不分包段,不接受联合体报价。 (*)本次询价的响应方少于*家,不组织对已提交的报价响应文件**;有效响应方少于*家,本次询价失败。 (*)本次参与询价的报价人如仍未按询价公告要求进行文件响应,不符合询价要求,我们将根据实际情况考虑组织进行竞争性谈判。 四、服务要求 *、理赔服务 保险人应严格执行***天、**小时的全天候接报案制度,接到被保险人的报案通知后,必须立即答复是否需要保留现场。如需要,专责理赔人员须及时内赶到现场并进行现场查勘。 若因抢险需要,或安全要求,或查勘人员未及时到达出险现场,被保险人可以自行处理事故现场。保险人同意根据被保险人拍摄的事故现场的有关照片、录像及受损财产实物等处理保险理赔事宜。 *、理赔处理 对于被保险人的报案及索赔申请,保险人在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且相应索赔资料齐全后,应当在**个工作日作出初步核定并通知被保险人。 保险人在接到被保险人的索赔报告(包括单证和资料)或检验理算人出具的最终理算报告后,就保险责任、赔偿金额达成一致的赔案,保险人在应及时向被保险人支付赔款。 对于超出分公司权限的案件,报价方总公司应限时处理,做到切实缩短理赔时效,保证理赔服务质量。 五、现场踏勘 *、本次项目内容为船舶保险,投标人可进行现场踏勘。 *、踏勘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日,具体踏勘时间由踏勘联系人根据报价人预约情况安排。 *、踏勘联系人:***扬子江物流有限公司蔡德金, 电话:****-*******,***********。 *、踏勘要求:报价人持本人有效证件按踏勘联系人要求进行现场踏勘,并遵守踏勘现场所有管理制度、要求,并详细向踏勘联系人了解标的的实际情况和综合信息。 *、踏勘注意事项: (*) 潜在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 除采购人的原因外,潜在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踏勘现场所发生的费用由投标单位承担,而无论投标单位是否进行现场踏勘,均视为投标单位对该项目情况十分清楚,能对投标及后来的实施做出准确的判断。 六、结算及支付方式: *、保险费用均在船舶保险到期前,采购人以人民币结算和支付,采购人按合同约定将保险费转入成交人帐户。 *、成交人应向采购人出具合法发票等票据。 七、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地点、方式及相关要求 *、采购文件的获取: *****(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网站(http://www.masport.com.cn/)直接下载。 *、报价文件递交截止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日后下午**时止。 *、报价文件递交地点: 报价人采用邮寄(密封)或送达方式至***扬子江物流有限公司。 联系人:吴雪梅;联系电话:****-*******;地址:**省****长江路**号。 八、评审方法和标准 采用符合性评审的有效最低价评审方法。在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要求的前提下,以综合报价最低价中选。 综合报价=*条船舶保险费合计+ *艘船舶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条船舶保费优惠合计。 九、报价文件格式及相关要求 *、报价文件均需加盖公章,报价文件包括: (*)总公司或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分支机构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本项目报价表。 *、报价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报价无效。 (*)送达或邮寄报价文件未密封; (*)报价文件未加盖单位印章; (*)报价文件未按时送达; (*)报价文件资料不全,字迹模糊辩认不清。 十、其他说明 成交人在年度保险服务期限满后,若无政策变化且服务良好,经双方协商可续保一年。 十一、联系方式: 联系人:吴雪梅;电话:****-****************** 附件*:船舶基本信息 船 名 扬子江** 扬子江** 扬子江** 建造年份 ****年 ****年 ****年 制造厂家 ***天宇船舶 制造有限公司 ***宏安船舶 制造有限公司 ***天宇船舶 制造有限公司 船舶 尺寸 总长 ** ** **.** 型宽 **.* **.* **.* 型深 *.* *.* *.* 总 吨 位 ***.** ***.** ***.** 载重吨位 **** **** **** 航行区域 内河和A、B级航区 内河和A、B级航区 内河和A、B级航区 船 籍 港 *** *** *** 船舶价值 ***万元 ***万元 ***万元 附件*:报价项目 序号 类别 险别 保险金额 (责任限额*人) 费率 保险费 * 船舶 基础保费 * 船东对船员责任 ******元 * 第三者人身伤亡责任 *******元 * 附加*/*碰撞、触碰责任 船舶价值 附件*:报价清单 报价函 ***扬子江物流有限公司: 船名 险 别 保险金额 (责任限额*人) 费率 保险费(元) 优惠金额 扬子江** 基础保费 船东对船员责任 ******元 第三者人身伤亡责任 *******元 附加*/*碰撞、触碰责任 船舶价值 保费合计 扬子江**船舶一切险免赔额为:元。 船名 险 别 保险金额 (责任限额*人) 费率 保险费(元) 优惠金额 扬子江** 基础保费 船东对船员责任 ******元 第三者人身伤亡责任 *******元 附加*/*碰撞、触碰责任 船舶价值 保费合计 扬子江**船舶一切险免赔额为:元。 船名 险 别 保险金额 (责任限额*人) 费率 保险费(元) 优惠金额 扬子江** 基础保费 船东对船员责任 ******元 第三者人身伤亡责任 *******元 附加*/*碰撞、触碰责任 船舶价值 保费合计 扬子江**船舶一切险免赔额为:元。 报价人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报价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件*:内河船舶保险主要条款 内河船舶保险主要条款 一、保险责任 第一条全损险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船舶的全损,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六级以上(含六级)大风、地震、雷击、崖崩、滑坡、泥石流、冰凌; *、火灾、爆炸; *、搁浅、触礁、碰撞及触碰; *、由于上述一至三项灾害或事故引起的倾覆、沉没; *、船舶失踪。 第二条一切险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第一条列举的五项原因造成保险船舶的全损或部分损失及产生的下列责任和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碰撞及触碰责任 保险船舶在可航水域与其它船舶、码头、**设施、船闸、航标发生接触性的碰撞或触碰,造成上述被碰撞物体的直接财产损失或引起的费用,包括被碰撞船舶上所载货物的直接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国法律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侵权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但本保险对此种碰撞、触碰责任仅负责被保险人应承担赔偿金额的四分之三,但最高不超过责任限额。 本碰撞及触碰责任的赔偿限额为保险船舶的保险金额,在保险期间内累计赔偿额达到责任限额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在被保险人征得保险人书面同意并加交保险费后,本项保险责任恢复。 *、救助与施救 本保险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为保险船舶的航行安全而支出的必要合理费用,包括为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程度而支出的检验、估价的合理费用,以及为执行保险人的特别通知而支出的费用,保险人在保险船舶损失赔偿之外另行支付。保险人对本项规定的费用的支付,凡涉及船货共**全的,以获救保险船舶的价值占获救船、货、运费的总价值的比例为限,且不超过保险金额。 二、除外责任 第一条在保险期间内存在下述情况,自下述情况发生之日起保险人对任何原因产生的责任、损失和费用不负责赔偿: *、船舶不适航(不适拖),包括保险船舶的人员配备不当、技术状态、航行区域、用途不符合航行(拖航)规定或货物装载不妥。 定期险和航次险分别按以下方法进行界定和处理: (*)定期险:除非被保险人能证明其不知道或没有理由知道这种不适航情况的存在,否则保险人不负任何赔偿责任,并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但保险人可自事故发生之日起按日比例退还已交的未到期的保险费。 (*)航次险:只要保险船舶开航时不适航,保险人不负任何赔偿责任并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退还保险费。 *、被保险人、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及其代表、船长利用保险船舶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且不退还保险费。 第二条在保险期间内因下列原因造成或引起的损失、责任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船舶自然磨损、锈蚀、腐烂; *、保险船舶在航行中引起水浪击打或拍打他船或他物造成他船、他物的损失;座浅(因落潮或装载而引起船舶吸底而坐落于水底的现象)和擦浅(在正常航行水域,因航道淤积或水位变化导致船底与河床长期频繁摩擦); *、被保险人、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及其代表、船长的故意行为,但施救和救助行为不在此列; *、战争、军事行为、扣押、骚乱、罢工、哄抢**府征用、没收; *、任何核物质、核材料或核放射、核试验; *、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对下列损失、责任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船舶正常的维修、油漆;机器发生故障造成本身的损失及费用; *、舵、螺旋桨、桅、锚、锚链、橹及子船的单独损失; *、拖带责任以及由拖带行为引起的被拖船的任何责任、损失和费用,但被拖船为保险船舶的碰撞责任、损失和费用不在此列; *、任何污染、防止污染或清理污染; *、清除任何残骸和清理**、码头、航道、可航水域; *、任何人员伤亡; *、水产养殖及设施、捕捞设施、水下设施、电缆、桥或在建桥梁及其相关设施; *、保险船舶上所载的货物; *、被保险人或任何其他人的间接损失和间接费用,包括因保险事故造成的停航、停业而引起的船员工资、运费、租金、给养、燃料等费用和利益损失,任何物体的延迟或丧失使用的损失,水上经济活动损失,沿岸**业和旅游业的损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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