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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宜春市农业农村系统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2022-04-28 农业招标 江西省宜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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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年0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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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内容

·公告摘要:

***********招标公司受业主*******委托,于2022年04月28日在招标网发布关于对《宜春市农业农村系统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各有关单位请于前与公告中联系人联系,及时参与投标等相关工作,以免错失商业机会。

*** 部分为隐藏内容,查看详细信息请

·部分信息内容如下:

关于对《宜春市农业农村系统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进一步优化我*农业农村营商环境,健全包容审慎的*场监管机制,规范农业综合行政执法行为,优化营商环境,推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农业农村局起草了《***农业农村系统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征求意见稿)》,现予以公布,广泛征求社会意见和建议,请于****年*月**日前将意见和建议以邮寄或者电子邮件送***农业农村局政策法规科,并注明 修改意见、姓名、联系方式,感谢支持! 联系电话:****-*******;电子邮箱:***********。 通信地址:***农业农村局(**大厦中座****); ***农业农村局 ****年*月**日 ***农业农村系统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号),进一步优化我*农业农村营商环境,健全包容审慎的*场监管机制,规范农业综合行政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强制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制订本清单。 不得实施相应行政强制措施清单 (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二)不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三)受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不得代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四)超出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实施强制措施范围、种类的,不得实施相应的行政强制措施; (五)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的,不得实施查封、扣押的强制措施; (六)与当事人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实施查封、扣押的强制措施; (七)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不得实施查封、扣押的强制措施; (八)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重复实施查封的强制措施。 二、可以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清单 下列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领域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采用非强制手段能够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事项,且自行纠正或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可以不予实施相应行政强制措施。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 查封、扣押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国家和省明令淘汰或者禁止生产、销售的农业投入品 《中华人民**国行政强制法》第十条第三款: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本法第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行政强制措施。 《**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二条:*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他负有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现场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二)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农业生态环境污染事故隐患;(三)责令停止使用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物质;(四)依法查封、扣押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以及国家和省明令淘汰或者禁止生产、销售的农业投入品;(五)责令停止污染农业生态环境的其他违法行为。 *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作物种子,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等,查封违法从事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中华人民**国种子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种子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种子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等;(五)查封违法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 封存或者扣押与农业植物品种权侵权案件、假冒授权品种案件有关的农业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封存与案件有关的合同、帐册及有关文件 《中华人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第***号修正)第四十一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在查处品种权侵权案件**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在查处假冒授权品种案件时,根据需要,可以封存或者扣押与案件有关的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查阅、复制或者封存与案件有关的合同、帐册及有关文件。 * 封存违反规定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 《植物检疫条例》(****年国务院公布,国务院令第***号修正)第十八条第三款: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植物检疫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 查封、扣押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工具、设备、原材料;查封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场所 《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第***号修订)第四十一条:*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履行农药监督管理职责,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五)查封、扣押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六)查封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场所。 * 查封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场所、设施,扣押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生猪、生猪产品以及屠宰工具和设备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第***号修正)第二十一条:……;(四)查封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场所、设施,扣押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生猪、生猪产品以及屠宰工具和设备。 *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可能是假、劣的兽药 《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第***号修正)第四十六条: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对有证据证明可能是假、劣兽药的,应当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 *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用于违法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工具、设施,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查封违法生产、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场所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第***号修正)第三十四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三)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用于违法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工具、设施,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四)查封违法生产、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场所。 * 隔离、查封、扣押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 *.《中华人民**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九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可以采取下列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碍:……;(二)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进行隔离、查封、扣押和处理;……;(四)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产品,具备补检条件的实施补检,不具备补检条件的予以没收销毁。 *.《**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三十七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可以采取下列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碍:……;(二)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进行隔离、查封、扣押和处理;……(四)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产品,具备补检条件的实施补检,不具备补检条件的予以没收销毁。 ** 暂扣并强制检疫在有钉螺地带放养的牛、羊、猪等家畜 *.《血吸虫病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第***号修正)第四十五条:血吸虫病防治地区*级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对在有钉螺地带放养的牛、羊、猪等家畜,有权予以暂扣并进行强制检疫。 *.《**省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款:血防区*级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对封洲禁牧区放养的家畜可予以暂扣并进行强制检疫。 ** 紧急情况下封存或者扣押非法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农业转基因生物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号公布,第***号修正)第三十八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五)在紧急情况下,对非法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实施封存或者扣押。 ** 查封、扣押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 《中华人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可以对生产、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现场检查,调查了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情况,查阅、复制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记录和其他资料;对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有权查封、扣押。 ** 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食用农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号公布)第十五条: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各自产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下列职权:……;(二)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三)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四)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 **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标准的的生鲜乳,查封涉嫌违法从事生鲜乳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用于违法生产、收购、贮存、运输生鲜乳的车辆、工具、设备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第四十七条:畜牧兽医、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在依据各自职责进行监督检查时,行使下列职权:……;(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以及违法使用的生鲜乳、辅料、添加剂;(五)查封涉嫌违法从事乳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 *.《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农业部令****年第**号公布)第五条:第三十三条:*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在进行监督检查时,行使下列职权:……;(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标准的生鲜乳;(五)查封涉嫌违法从事生鲜乳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用于违法生产、收购、贮存、运输生鲜乳的车辆、工具、设备。 ** 扣押发生农业机械事故后企图逃逸的、拒不停止作业或者转移的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农业机械及证书、牌照、操作证件;扣押拒不改正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或变更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投入使用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扣押拒不改正违反规定载人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牌照;扣押拒不停止使用存在事故隐患的农业机械 ** 扣押发生农业机械事故后企图逃逸的、拒不停止作业或者转移的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农业机械及证书、牌照、操作证件;扣押拒不改正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或变更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投入使用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扣押拒不改正违反规定载人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牌照;扣押拒不停止使用存在事故隐患的农业机械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公布,第***号修正)第四十一条:发生农业机械事故后企图逃逸的、拒不停止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农业机械的作业或者转移的,*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可以扣押有关农业机械及证书、牌照、操作证件……。第五十条第一款: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由*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相关手续;逾期不补办的,责令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并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由*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牌照;情节严重的,吊销有关人员的操作证件。非法从事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的,由交通主管部门依照道路运输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处罚。第五十五条:经检验、检查发现农业机械存在事故隐患,经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告知拒不排除并继续使用的,由*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扣押存在事故隐患的农业机械。事故隐患排除后,应当及时退还扣押的农业机械。 *.《**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发生农业机械事故后企图逃逸的、拒不停止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农业机械的作业或者转移的,农机化主管部门可以扣押有关农业机械及证书、牌照、操作证件。案件处理完毕或者农业机械事故肇事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及时退还被扣押的农业机械及证书、牌照、操作证件。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农业机械,其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排除隐患前不得继续使用。 ** 代作处理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的动物,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不按照规定处理的种用、乳用动物,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没有及时清洗、消毒的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 《中华人民**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一)对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的;(二)种用、乳用动物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不按照规定处理的;(三)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没有及时清洗、消毒的。 ** 代为捕回从境外引进放归野外环境的野生动物 《中华人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五十四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将从境外引进的野生动物放归野外环境的,由*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捕回,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捕回的,由有关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代为捕回或者采取降低影响的措施,所需费用由被责令限期捕回者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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