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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网 > 招标采购 > 招标预告 > 广安市水务局关于面向社会公开征求《广安市全民水库饮用水源保护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广安市水务局关于面向社会公开征求《广安市全民水库饮用水源保护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2021-06-11 饮用水招标水库招标 四川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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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年0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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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内容

·公告摘要:

受业主*******委托,招标网于2021年06月11日发布招标预告:广安市水务局关于面向社会公开征求《广安市全民水库饮用水源保护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各有关单位请尽快与采购业主相关联系人联系,及时参与投标等相关工作,以免错失商业机会。

*** 部分为隐藏内容,查看详细信息请

·部分信息内容如下:

广安市水务局关于面向社会公开征求《广安市全民水库饮用水源保护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国水污染防治法》和《**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实际和全民水库饮用水源保护管理现状,我局拟对《***全民水库饮用水源保护管理办法》进行修订。通过征求***总河长制办公室成员单位的意见建议,起草了《***全民水库饮用水源保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广大*民征求意见,请于****年*月**日前,将意见及建议反馈到*水务局(联系人:杨豪;联系电话:***********;邮箱:**********qq.com;传真:*******),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水务局 ****年*月**日 ***全民水库饮用水源保护管理办法 (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民水库饮用水源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国水法》《中华人民**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省<中华人民**国渔业法>实施办法》《***集中式饮用水安全管理条例》,结合我*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民水库库区及其支流流域全民水库集水面积范围。 第三条全民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工作实行“政府领导、部门负责、属地管理、依法保护、防治结合、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人民政府负责全民水库饮用水源的保护和管理工作,成立***全民水库饮用水源保护领导小组,对全民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考核和督查,研究和处理重大事项。 ***、***人民政府,协兴园区管委会做好辖区范围内的饮用水源保护和管理工作。 水面保洁区域划分:全民水库一级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包括大坝至高粱岩由**全民水库管理局负责管理;高粱岩至双***号界碑(红色村)水域由协兴园区管委会负责管理;双***号界碑以上段水域由***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彭家乡水域由***人民政府负责管理。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全民水库饮用水水源安全,防止污染、水土流失和改善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饮用水水源、破坏相关设施、损坏水源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 第六条*人民政府对保护全民水库饮用水水源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 第二章 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和水质标准 第七条一级保护区范围:水库正常水位线(***.**米)以下,全民水库***取水口、全民水库***取水口半径***米的水域范围。取水口侧一级保护区水域边界沿岸纵深***米、但不超过第一重山脊线的陆域范围。 第八条二级保护区:水库正常水位线以下除一级保护区水域外的水库水域范围。水库正常水位线以上至库周山脊分水岭,除一级保护区陆域外的陆域范围。 第九条准保护区:水库坝址控制断面上游除一级、二级保护区水域外的全部水域范围。准保护区水域边界至库周山脊分水岭,除一级、二级保护区陆域外的全部陆域范围。 第十条一级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水质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地表水二类环境质量标准,二级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水质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地表水三类环境质量标准,准保护区的水质按国家规定的地表水三类环境质量标准控制。 第三章 饮用水源保护 第十一条全民水库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实行封闭式管理。属地人民政府和园区管委会应当在一级保护区外围设置生物或者物理隔离设施,并实现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视频监控的全面覆盖。  根据国家有关图形标志规范,设置界标、警示标志、环保宣传等标识。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改变、破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理界标、警示标志和隔离设施。 第十二条全民水库工程管理单位应根据入库流量、季节变化、供水及防洪要求和水库特征水位,按水**调度规程,做到统筹兼顾,合理调度,调蓄水量维护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和下游生态用水。 第十三条全民水库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实行水质污染物浓度控制和总量控制相结合的管理措施。环保部门应定期开展跨界断面水质监测。 第十四条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二)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有毒废液; (三)禁止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 (四)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放射性固体废物; (五)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医疗垃圾等其他废弃物; (六)禁止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七)禁止船舶向水体倾倒垃圾或者排放含油污水、生活污水; (八)禁止设置易溶性、有毒有害废弃物和危险废物的暂存和转运场所;禁止设置生活垃圾和工业固体废物的处置场所,生活垃圾转运站和工业固体废物暂存场所应当设置防护设施; (九)禁止通行装载剧毒化学品或者危险废物的船舶、车辆。装载其他危险品的船舶、车辆确需驶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应当在驶入该区域的二十四小时前向当地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或者**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配备防止污染物散落、溢流、渗漏的设施设备,指定专人保障危险品运输安全; (十)禁止进行可能严重影响饮用水水源水质的矿产勘查、开采等活动; (十一)禁止非更新性、非抚育性采伐和破坏饮用水水源涵养林、护岸林和其他植被。 第十五条 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除遵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所在地*级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二)禁止从事经营性取土和采石(砂)等活动; (三)禁止围水造田; (四)禁止使用农药;禁止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限制使用化肥; (五)禁止修建墓地; (六)禁止丢弃及掩埋动物尸体; (七)禁止从事网箱养殖、施肥养鱼和超标准养殖等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八)道路、桥梁、码头及其他可能威胁饮用水水源安全的设施或者装置,应当设置独立的污染物收集、排放和处理系统及隔离设施。 第十六条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除遵守本办法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所在地*级人民政府负责拆除或者关闭; (二)禁止使用化肥; (三)禁止设置畜禽养殖场; (四)禁止与保护水源无关的船舶停靠、装卸; (五)禁止在水体清洗机动车辆; (六)禁止从事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第十七条在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 准保护区内的场镇、居民集中居住地的生活污水,应当达标排放。 第十八条在全民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对水源涵养林实行全面封禁,科学开展植树造林,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持生态平衡。 第十九条环保主管部门和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有权对全民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第二十条因发生事故或突发事件,在水源水质造成或可能造成污染,并影响供水安全等紧急情况下,取水单位应当采取应急措施,停止供水,并立即报告*、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住建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向*政府提请启用应急备用水源。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人民政府和协兴园区管委会监督执行本办法关于保护区的禁止性规定和污染源治理,做好保护区农村改水、改气、改厕以及污水和垃圾处理等工作,推广生态农业,引导农民科学使用化肥、农药,依法处理污染源。 第二十二条库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大力宣传饮用水源保护法律、法规,制定污染事故应急方案和应急演练,做好全民水库水源保护区陆域及支流的环境卫生,建立巡查制度,防止出现污染源,配合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污染饮用水源水质和电鱼、炸鱼、毒鱼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三条环保部门负责对全民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组织对饮用水水源及保护区内排污单位排污口进行水质例行和监督性监测,并发布水环境质量公告; (二)监督、检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执行; (三)依法对影响饮用水水源水质的污染物排放行为进行处理; (四)**水务等有关部门拟定饮用水源保护和污染防治规划,协调***加强境内西溪**头污染防治工作; (五)**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完善突发水污染事故应急预案,送同级政府审定实施。 第二十四条*、*有关行政职能部门应依据法定职责,依法开展全民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治理、水源保护和行政执法: (一)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流域内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负责城乡垃圾处理、污水处理监督管理,依法规范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建设行为,依法处理全民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的违章建房。 (二)水务部门负责全民水库工程管理范围的水**管理和保护,审查批准用水计划,办理取水许可,做好管护地带水土流失防治和水行政执法。 (三)卫生部门负责一级保护区内饮用水水源的水质卫生监测和卫生监督管理,参与水污染防治规划,依法对保护区内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卫生监督工作,并建立饮用水源水质监测和评价制度。 (四)农业部门负责对种植业的监督管理,防止农药、化肥、农膜对饮用水源的污染。负责对畜禽养殖业的监督管理,加强规模畜禽养殖场的粪污处理及**化利用设施的建设管理,严防畜禽粪便排入水库对饮用水源的污染。做好库区内的农业行政执法和水库大水面生态增殖渔业的技术指导,依法查处违反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禁养区的水产养殖行为。 (五)林业部门负责森林植被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森林、林地、湿地的违法行为。 (六)民政部门负责对库区水淹区困难农户按国家政策做好低保工作。 (七)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督促船主实施船舶垃圾管理计划,规划建设管理村级公路,为库区群众发展经济创造条件。 (八)扶贫移民部门负责按政策帮助库区移民群众发展无污染的增收致富产业。 (九)人力**和社会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做好库区农户的社会养老保险工作。 (十)**部门负责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的水上治安秩序管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相关部门查处打击毒鱼、电鱼、炸鱼、偷捕、偷捞等违法行为。 (十一)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全民水库水源治理和保护经费,协助水务部门建立全民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补偿机制,支持保护区群众发展经济,所需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二十五条取水单位负责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水体清理和保洁工作,建立和完善信息报告制度,建立水质实时监测制度,发现饮用水水源有异常情况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供水水质安全,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五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六条*人民政府建立全民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奖励制度,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给予表彰或奖励: (一)在全民水库饮用水保护区污染治理、水源保护、行政执法工作中成绩显著的; (二)在科技运用、技术革新、管理手段等方面有成效突出的; (三)积极采取措施,防止重大污染事故发生的; (四)及时发现并报告重大污染源、举报重大污染事件的。 第二十七条建立全民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考核奖惩体系,纳入***、***人民政府和协兴园区管委会的年度绩效考核重点督办事项,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二十八条对违反本办法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由负有监督管理责任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九条负有监督管理责任的的行政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水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日后施行,有效期*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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