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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姚安县县级政府储备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2022-04-25 政府招标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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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年0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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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内容

·公告摘要:

**********招标公司受业主*******委托,于2022年04月25日在招标网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姚安县县级政府储备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各有关单位请于前与公告中联系人联系,及时参与投标等相关工作,以免错失商业机会。

*** 部分为隐藏内容,查看详细信息请

·部分信息内容如下:

关于公开征求《姚安县县级政府储备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级政府储备管理,压实责任,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财政部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加强地方储备粮管理增强区域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指导意见》(国粮粮〔****〕***号)、《**省发展和改革委 **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省财政厅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省分行关于加强政府储备粮管理增强区域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云粮发〔****〕**号)《中共**州委办公室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改革完善体制机制加强粮食储备安全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楚办发〔****〕**号)等国家、省州有关法律法规**策规定,*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起草了《****级政府储备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按照《***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规定,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公众提出宝贵意见建议,请于****年*月**日前,通过电话、信函、邮件等方式反馈我局,并说明反馈人联系电话、地址等信息。 联系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联系地址:***栋川镇府前街**号*发展和改革局粮食调控和物资储备股 感谢您对粮食和物资储备工作的支持! 附件:****级政府储备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发展和改革局 ****年*月**日 ****级政府储备粮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级政府储备粮管理,确保*级政府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维护粮食*场基本稳定,有效发挥*级政府储备粮在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根据国家、省州*有关法规**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级政府储备粮,粮权属于*人民政府,是用于调节全*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含成品粮)。 第三条 从事和参与*级政府储备粮运营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级政府储备粮承储企业由*人民政府指定。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对*级政府储备粮承储运营企业给予支持和协助。 第五条 *级政府储备粮的管理应当党政同责、科学定位、合理布局、健全制度、规范管理、落实责任,确保*级政府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和管理规范,确保*级政府储备粮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并节约成本、费用。 未经*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级政府储备粮。 第六条 *发展和改革局及*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财政局负责拟订*级政府储备粮的规模总量、总体布局和动用的宏观调控意见,对*级政府储备粮的管理进行指导和协调;*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级政府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农业发展银行***支行下**级政府储备粮购销、轮换计划,根据指令下达动用计划,对*级政府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第七条 *财政局负责安排*级政府储备粮的贷款利息、保管费、轮换费、轮换价差亏损等财政补贴,并及时、足额拨付和督促检查使用情况;负责对*级政府储备粮的有关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八条 承储企业具体负责*级政府储备粮的经营管理,并对*级政府储备粮的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和资**全负责。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及技术规范,建立健全*级政府储备粮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并报*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备案。 第九条 农业发展银行****支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及时、足额安排*级政府储备粮所需贷款,并对所发放的*级政府储备粮贷款实施信贷监督。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骗取、挤占、截留、挪用*级政府储备粮贷款或者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擅自拆除*级政府储备粮的仓储设施,不得擅自改变*级政府储备粮仓储设施用途,不得危害*级政府储备粮仓储设施安全和粮油储存安全。不得偷盗、哄抢或者损毁*级政府储备粮。 *级政府储备粮储存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对破坏*级政府储备粮仓储设施,偷盗、哄抢或者损毁*级政府储备粮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予以制止、查处。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级政府储备粮管理中的违规违法行为,有权向*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等有关部门举报。*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等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处;举报事项的处理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部门处理。 第二章 计划 第十三条 *级政府储备粮的储存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方案,由*发展和改革局及*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财政局,根据宏观调控需要和财政承受能力提出,报*政府批准。 在*级政府储备粮规模内充实成品粮储备,合理确定成品粮储备规模。 ****级政府成品粮储备管理办法由*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财政局、农业发展银行***支行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根据*政府批准的储存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方案下**级政府储备粮的收购、销售计划。 第十五条 承储企业根据*级储备的收购、销售计划,具体组织实施*级政府储备粮的收购、销售。 第十六条 承储企业应将*级政府储备粮收购、销售、年度轮换计划的具体执行情况,及时报*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财政局备案,并抄送农业发展银行***支行。 第三章 承储方式 第十七条 承储*级政府储备粮应满足《政府储备粮食仓储管理办法》有关要求。 第十八条 *级政府储备粮承储库点实行资格管理制度。凡满足《政府储备粮食仓储管理办法》有关要求的,经企业提出书面申请,由*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对申报企业进行资格审查,并确定承储资格,同时报*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农业发展银行***支行备案。 第十九条 承储企业根据*级政府储备粮总体布局方案储存*级政府储备粮。*级政府储备粮承储企业除组织落实*级政府储备收储、销售和轮换任务外,不得从事其他与储备营运无关的商业经营活动,储备营运业务与商业经营实行分离,人员、实物、财务、账务管理严格分开。 第二十条 *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和农业发展银行***支行定期或不定期地检查*级政府储备粮购销存、轮换数量及质量安全等情况,督促承储企业做好*级政府储备粮保管工作 第四章 储存要求 第二十一条 承储企业储存的*级政府储备粮,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州*制定的有关储备粮管理的行政法规、规章、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以及相关业务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 承储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粮食质量安全规定和国家相关质量标准,以及规定的质量要求收购、轮换*级政府储备粮。 第二十三条 承储企业应当对*级政府储备粮储存安全承担主体责任,应对*级政府储备粮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做到数量、质量、品种、地点“四落实”,保证*级政府储备粮账实相符、保证保管、会计、统计账账相符。确保*级政府储备粮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第二十四条 承储企业不得虚报、瞒报*级政府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品种,不得在*级政府储备粮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不得擅自动用、混存、串换*级政府储备粮的品种、变更*级政府储备粮的储存地点。不得因延误轮换或者管理不善造**级政府储备粮质量劣变、霉变、污染等质量安全问题。 第二十五条 承储企业要积极应用科学先进的粮食储藏技术,延缓粮食品质劣变,降低损失损耗,防止粮食污染。应当建立健全*级政府储备粮的防火、防盗、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按国家有关规定使用熏蒸剂、防护剂等化学药剂。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本辖区内的承储企业做好*级政府储备粮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承储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级政府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级政府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方面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必须及时报告*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第二十七条 *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局、农业发展银行***支行按照*人民政府批准的*级政府储备粮收购、销售方案,监督承储企业及时组织收储和销售。*级政府储备粮的收储和销售主要通过交易批发*场及相关网上交易平台公开竞价交易方式进行,也可采取直接收购、邀标竞价销售等方式进行。 第二十八条 承储企业不得以*级政府储备粮及相关设施设备办理抵质押贷款、提供担保或清偿债务、进行期货实物交割等。不得擅自处置或变更用途。 承储企业依法被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将储存的*级政府储备粮在核实库存数量、质量、品种及明确有关责任后的情况下,由*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牵头***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农业发展银行***支行负责研究安排处理。 第二十九条 *级政府储备粮贷款实行贷款与粮食库存值增减挂钩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的封闭运行管理。承储企业应当在农业发展银行***支行开立基本账户,按相关贷款要求及时归还没有储备库存对应的贷款,并接受信贷监管。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三十条 *级政府储备粮贷款利息、费用补贴、价差亏损补贴等财政补贴资金在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从粮食风险基金专户直接拨付承储企业,风险基金不足部分由*财政负担并列入预算。粮食风险基金专户由*财政局负责管理。超过轮换架空期的粮食,**期内不享受保管费用和轮换费用补贴。 第三十一条 建立*级政府储备粮轮换风险准备金,由承储企业在农业发展银行***支行开设资金专户,对轮换价差亏损补贴和轮换价差收益实行专款专用、专户管理、专账核算、封闭运行。*级政府储备粮轮换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由*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财政局、农业发展银行***支行研究制定。 第三十二条 *级政府储备粮贷款利息据实补贴;保管费、轮换费补贴原则上实行定额包干,轮换价差亏损据实补贴。具体补贴政策按《****级政府储备粮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人民政府批准动用或销售*级储备粮发生的价差收益,全部缴入*级粮食风险基金专户,用于补充粮食风险基金;发生的价差损失,由*财政负担,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 第三十四条 *级政府储备粮定额内损耗的处理参照国家有关标准执行,超定额损耗或因承储企业经营管理不善造成的储备粮损失,由承储企业承担。 承储企业必须向保险公司对*级政府储备粮安全进行投保,保费由承储企业从财政补贴的保管费中解决。发生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由承储企业向保险公司索赔,差额部分经*政府批准后由*财政承担,从*级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 第三十五条 承储企业必须加强财务管理,建立完善相关台账,正确反映补贴收入。企业收到补贴后,应当在财务报表中全额反应并及时归还农业发展银行***支行贷款本息。 第三十六条 履行*级政府储备粮监管职能发生的质量检验、轮换管理情况核查以及其他购买*级政府储备粮管理服务所需必要经费纳入*级财政年度预算予以保障。 第六章 轮换 第三十七条 *级政府储备粮的轮换应当遵循有利于保证*级政府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保持粮食*场稳定,防止造成*场粮价剧烈波动,节约成本、提高效率的原则均衡轮换。*级政府储备粮轮换的具体管理办法按《****级储备粮轮换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 *级政府储备粮的储存实行动态管理。常规条件下,*级政府储备粮稻谷、玉米储存年限为*年以内,小麦为*年以内。进行轮换时,架空期一般为*个月,最长不得超过*个月。 第三十九条 *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合理确定*级政府储备粮各品种年度轮换比例。轮换安排以储存品质为依据,储存年限为参考,不宜存的,必须及时轮换;接近不宜存的或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要按照先入先出、确保储存安全的原则轮换。承储企业要统筹把握轮换时机和节奏,避免影响*场平稳运行。成品粮按照粮权明确、即出即入、库存充足的原则实行动态轮换。 轮换出的*级政府储备粮主要满足*内消费需要,必要时由*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统一安排使用。 第四十条 *级政府储备粮的轮换采取实物兑换方式进行,出入库价格按《****级政府储备粮轮换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四十一条 承储企业可以根据*场自主确定轮换入库粮食的价格、时机,轮换出入库粮食数量、品种,粮食入库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级储备粮入库验收指标有关规定,粮食出库必须建立质量安全检验制度。承储企业必须按要求完成轮换任务,决不允许出现粮食劣变。 第四十二条 *级政府储备粮的轮换,除在统计报表单独反映外,承储企业还要设立轮换台账,真实、动态反映储备粮轮换情况。 第七章 动用 第四十三条 *发展和改革局及*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应当完善*级政府储备粮的动用预警机制,制定相关工作方案,加强对需要动用*级政府储备粮情况的监测,适时提出动用*级政府储备粮的建议。 第四十四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动用*级政府储备粮: (一)全*出现粮食供不应求,或者*场价格异常波动; (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需要动用*级政府储备粮; (三)*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动用*级政府储备粮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动用*级政府储备粮,由*发展和改革局及*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财政局提出动用方案,报*人民政府批准。动用方案应当包括动用*级政府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使用安排、运输保障等内容。动用后原则上**个月内完成等量补库。 第四十六条 *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根据*人民政府的指令下达动用计划,承储企业按照要求组织实施。紧急情况下,*人民政府直接决定动用*级政府储备粮并下达动用命令。 *级有关部门、乡镇对*级政府储备粮动用给予支持、配合。 第四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级政府储备粮动用命令。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八条 *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财政局、农业发展银行***支行按照各自职责,对承储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承储企业检查*级政府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 (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级政府储备粮收购、销售、轮换计划及动用命令的执行清况; (三)调阅*级政府储备粮管理有关资料、凭证; (四)对违法行为,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第四十九条 *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财政局和农业发展银行***支行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级政府储备粮数量、质量、储存安全、信贷资**全等方面存在问题,应当责成承储企业立即予以纠正或者处理;发现*级政府储备粮承储企业不再具备承储条件,应当取消其承储资格,并及时调整承储库点。*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财政局每年至少对*级政府储备粮开展*次质量抽查,抽查应委托具有资质的专业质检机构实施扦样、检验,年度内已检查过的,原则上不再重复抽查。 第五十条 *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财政局和农业发展银行的监督检查人员在对承储企业执行相关监督检查职权时,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第五十一条 *审计局可以依照审计法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对有关*级政府储备粮的财务收支情况实施审计监督;发现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五十二条 承储企业对*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财政局、*审计局和农业发展银行***支行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应当予以配合。 任何单位和不人不得拒绝、阻挠、干涉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行为。 第五十三条 承储企业应当加强对*级政府储备粮的管理,对*级政府储备粮数量、质量存在的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对危及*级政府储备粮储存安全和信贷资**全的重大问题,立即采取有效处理措施,并报告*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和农业发展银行***支行。 第五十四条 相关金融机构按照相关的规定加强对*级政府储备粮贷款的信贷监管。承储企业对信贷监管必须予以配合,并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 第九章 行政责任 第五十五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直至撤职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要求下**级政府储备粮购销和年度轮换计划的; (二)给予不具备承储条件企业承储*级政府储备粮资格,或者发现*级政府储备粮承储企业不再具备承储条件不及时取消其承储资格的; (三)发现承储企业存在不适于储存*级政府储备粮的情况不对承储企业做好限期整改或调整库点要求的; (四)接到举报、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第五十六条 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责令承储企业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建议给予警告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虚报、瞒报*级政府储备粮数量的; (二)在*级政府储备粮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的; (三)擅自调整*级政府储备粮的储存规模、品种、布局,变更*级政府储备粮储存地点的; (四)选择不具备*级政府储备粮储存条件的库点储存*级政府储备粮的; (五)入库的*级政府储备粮不符合质量要求或管理不善造**级政府储备粮劣变、霉烂变质或损失的; (六)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级政府储备粮收购、销售、轮换计划和动用命令的。 (七)擅自动用或盗卖*级政府储备粮的; (八)虚购虚销、旧粮顶替新粮、转圈粮、虚增入库成本等手段套取差价,骗取*级政府储备粮贷款和相关利费补贴的; (九)以*级政府储备粮对外进行担保或者清偿债务的,以及从事期货等金融衍生品交易的; (十)提交虚假备案材料或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级政府储备粮承储资格的; (十一)擅自更改*级政府储备粮入库成本的; (十二)拒绝、阻挠、干涉监督检查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十三)不按规定报送*级政府储备粮统计报表、会计报表,以及分货位的*级政府储备粮库存品种、数量、质量安全和储存安全等情况和分析报告的; (十四)发现*级政府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方面的问题不及时处理,或者处理不了不及时报告的; (十五)其他与*级政府储备粮相关管理规定禁止的行为。 第五十七条 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以低价购进高价入账、高价售出低价入账;以旧粮顶替新粮、转圈粮;擅自更改*级储备粮出入库成本;虚增入库成本等手段套取差价,骗取*级政府储备粮贷款和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的,由*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财政局、农业发展银行***支行按照各自职责作出处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 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挤占、截留、挪用*级政府储备粮贷款或者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或者擅自更改*级政府储备粮入库成本的,由*财政局、农业发展银行***支行,按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信贷制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建议给予警告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自****年 月 日起施行。由*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农业发展银行***支行负责解释。****年发布的《****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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