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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杭州市滨江区教育局2021年下属学校活动场地面层采购及安装项目的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2021-08-03 学校招标教育招标 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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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年08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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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内容

·公告摘要:

***********招标公司受业主*******委托,于2021年08月03日在招标网发布关于杭州市滨江区教育局2021年下属学校活动场地面层采购及安装项目的投诉处理结果公告。各有关单位请于前与公告中联系人联系,及时参与投标等相关工作,以免错失商业机会。

*** 部分为隐藏内容,查看详细信息请

·部分信息内容如下:

关于杭州市滨江区教育局2021年下属学校活动场地面层采购及安装项目的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BJJYJ-ZKGK****-*** 二、项目名称:*************年下属学校活动场地面层采购及安装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 诉 人:**中驰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            地 址:********秀水苑桃李阁*幢***室            被投诉人:被投诉人*:*********;被投诉人*:************            地 址:被投诉人*:********大道***号***政府办公大楼主楼*F;被投诉人*:**省******东新路***号蔚蓝国际大厦****室、****室            序号相关供应商供应商地址无无无 序号当事人当事人地址无无无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关于*************年下属学校活动场地面层采购及安装项目(项目编号:BJJYJ-ZKGK****-***)的质疑答复不满,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起关于采购文件的投诉,本机关于****年*月**日受理,并于****年*月**日向被投诉人进行书面调查,被投诉人*********和************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了书面答辩意见和相关证明材料,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一、投诉人诉称 (一)投诉事项 *、该招标文件评标办法——标项一——技术分(**分)——序号*:投标人的加工生产能力、施工机具设备的技术性能、效率及投入到位程度(*-*分):根据施工方案对投标人加工生产能力、施工机具设备的技术性能、效率及投入到位程度的对应性和符合性程度进行打分:优秀得*-*分(投标人加工生产的机具设备齐全、技术性能优越、生产率高、在使用过程中能稳定可靠的运行),良好的得*-*分(投标人加工生产的机具设备较齐全、技术性能尚可、生产率较高、在使用过程中能稳定可靠的运行),一般的得*分(投标人加工生产的机具设备一般、技术性能一般、生产率一般、在使用过程中能稳定可靠的运行),不符合的不得分(投标人无法证明加工生产的机具满足生产条件)。序号*:投标样品(*-**分):*.半预制型塑胶(*分):根据样品整体制作质量、工艺水平;有无明显色差;产品表面是否有皱皮、发粘、流挂现象;选用主要材料;气味等进行打分。*.半预制复合型硅PU(*分):根据样品整体制作质量、工艺水平;有无明显色差;产品表面是否有皱皮、发粘、流挂现象;选用主要材料;气味等进行打分。投标人没有提供样品、样品不合格的或样品中出现投标单位名称则此项样品分为*分。 上述评分内容违法。用投标人的加工生产能力、施工机具设备的技术性能、效率及投入到位的可靠程度来设置门槛,限制潜在的投标人。样品不能代表该工程实地取样的塑胶材料的检测数据,与采购文件质量要求实际检测无关,况且招标文件第三部分:项目技术规范和技术要求(见招标文件第三部分 项目技术规范和服务要求)中已明确,纯粹是为操作加分非法设定,有明显的倾向性,来限制潜在的投标人,完全是违背中华人民**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三)、(八)及政府采购**则,应取消。 *、该招标文件评标办法——标项一——商务分(**分)——序号*:投标人提供ISO****、ISO*****及ISO*****三体系认证证书。每一项得*分,最高得*分。(提供认证证书复印件,原件备查)。序号*:投标人所投产品(半预制型塑胶)具有检测机构出具的***h以上抗老化检测报告得*分。(提供证书复印件,原件备查)。序号*:投标人所投产品(半预制型塑胶)具有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符合GB*****-****《中小学合成材料面层运动场地》检测标准的物理性能检测报告得*分。(提供报告复印件,原件备查)。序号*:投标人所投产品(半预制型塑胶)具有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符合GB*****-****《中小学合成材料面层运动场地》检测标准的化学性能检测报告得*分。(提供报告复印件,原件备查)。序号*:投标人所投产品(硅PU塑胶)具有中国环境标志产品(十环)I型证书得*分。(提供报告复印件,原件备查)。 上述评分内容违法。上述*点用投标单位体系认证证书、环境标志证书、投标人所投产品(半预制型塑胶)具有检测机构出具的***h以上抗老化检测报告、投标人所投产品(半预制型塑胶)具有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符合GB*****-****《中小学合成材料面层运动场地》检测标准的物理性能、化学性能检测报告来加分设置门槛,限制潜在的投标人,检测报告不能代表该工程实地取样的塑胶、硅PU材料的检测数据,与招标文件质量要求实际检测无关,况且招标文件第三部分:项目技术规范和技术要求(见附件)中已明确,纯粹是为操作加分非法设定,根据以上这几条评分,该工程在未开标之前就确定中标单位,量体裁衣,是非法操作行为,是违背中华人民**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二)、(三)、(四)、(八)及政府采购**则,应取消。 *、该招标文件评标办法——标项一——商务分(**分)——序号*:投标人业绩情况(*分):投标人自****年*月*日以来,承建过类似业绩并通过验收合格的项目一个得*分,最高得*分(提供合同、验收报告及发票记账联的复印件,三者缺一不得分,原件备查)。 上述评分内容违法。用投标人的特定的行业业绩来加分设置门槛,限制潜在的投标人,是违背中华人民**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三)、(四)、(六)、(八),应取消。 *、该招标文件评标办法——标项二——技术分(**分)——序号*:投标样品(*-**分):*.)运动木地板(*分):针对样品的整体制作质量、工艺水平;结构层次;主要材质;漆面、气味等进行打分。*.)悬浮地板(*分):针对样品的完整性;主要材质;弹性及柔韧性;色彩及气味等进行打分。*.)人造草坪(*分):针对样品的主要材质;底部背胶;单簇草丝拔除出力;草坪密度及填充物等进行打分。投标人没有提供样品、样品不合格的或样品中出现投标单位名称则此项样品分为*分。序号*:所投产品具体配置表、技术参数及偏离情况,根据投标文件响应情况打分:完全响应采购要求的得**分,一般参数负偏离的每项扣*分,标注★项目负偏离的每项扣*分。最多扣**分,扣完为止。(标注★项目需要提供具备“CMA”与“CNAS”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复印件,原件备查,无法提供或者报告检测项目不全视为负偏离。) 上述评分内容违法。样品不能代表该工程实地取样地板、人造草的检测数据,与采购文件质量要求实际检测无关,况且招标文件第三部分:项目技术规范和技术要求(见招标文件第三部分 项目技术规范和服务要求)中已明确,纯粹是为操作加分非法设定,用投标人的特有的检测报告来加分设置门槛,限制潜在的投标人,检测报告不能代表该工程实地取样的地板、人造草材料的检测数据,与招标文件质量要求实际检测无关,况且招标文件第三部分:项目技术规范和技术要求中已明确,纯粹是为操作加分非法设定,根据以上这几点评分,该工程在未开标之前就确定中标单位,量体裁衣,是非法操作行为,是违反中华人民**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二)、(三)、(四)、(八)、政府采购**则及财政部财库〔****〕**号文件,应取消。 *、该招标文件评标办法——标项二——商务分(**分)——序号*:投标人提供ISO****、ISO*****及ISO*****三体系认证证书。每一项得*分,最高得*分。(提供认证证书复印件,原件备查)。序号*:投标人所投悬浮式拼装地板生产企业获得中国环境标志(Ⅱ型)产品认证证书。提供证书的*分。(提供认证证书复印件,原件备查)。序号*:投标人所投悬浮式拼装地板生产商获得体育产业示范单位,*级得*分,省级的得*分,国家级的得*分。(需同时提供网上公示截图和证明文件复印件)。序号*:投标人所投悬浮式拼装地板生产商具有国家认监委认可的售后服务认证,三星级得*分,*星级的得*分,五星级的得*分。(提供认证证书复印件,原件备查)。 上述评分内容违法。用投标单位体系认证证书、环境标志证书、特有的体育产业示范单位、售后服务认证证书来加分设置门槛,限制潜在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处理依据:四、经本机关调查查明 *************年下属学校活动场地面层采购及安装项目(项目编号:BJJYJ-ZKGK****-***)采购代理机构为************,采购预算为****万元,分为两个标项,其中:标项一、***滨文小学、***创意城小学、***高新实验学校活动场地面层采购及安装;标项二、***东冠小学、***博文小学、钱塘实验小学、钱塘山水幼儿园(浙新园区)、白金海岸幼儿园活动场地面层采购及安装。该项目于****年*月**日发布公开招标公告,****年*月**日、*月**日、*月**日投诉人**中驰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向被投诉人提出质疑。被投诉人*********和************分别于*月**日、*月*日组织专家论证,于*月**日、*月**日两次更正招标文件,并于*月**日、*月**日就质疑事项做出答复。*月**日,**中驰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向本机关提起投诉。至目前为止,该项目尚未开标,处于暂停状态。 五、本机关认为 针对投诉人提出的投诉事项和投诉请求,本机关经调查核实后认为: (一)针对投诉事项* 关于在评审因素中设置“投标人的加工生产能力、施工机具设备的技术性能、效率及投入到位程度”,不属于《中华人民**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三)项所指“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也不存在该条第(八)项“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形。 采购文件未就投标人的加工生产能力、施工机具设备的技术性能、效率及投入到位程度,在采购需求中设置量化指标。其评分细则中设置分值为“根据施工方案对投标人加工生产能力、施工机具设备的技术性能、效率及投入到位程度的对应性和符合性程度进行打分:优秀得*-*分(投标人加工生产的机具设备齐全、技术性能优越、生产率高、在使用过程中能稳定可靠的运行),良好的得*-*分(投标人加工生产的机具设备较齐全、技术性能尚可、生产率较高、在使用过程中能稳定可靠的运行),一般的得*分(投标人加工生产的机具设备一般、技术性能一般、生产率一般、在使用过程中能稳定可靠的运行),不符合的不得分(投标人无法证明加工生产的机具满足生产条件)”,存在评审因素未量化细化、未与相应的采购需求对应的问题。 关于要求提交样品,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若认为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的,可要求投标供应商提供样品,且本项目对样品采取暗标评审方式,因此,不存在《中华人民**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三)项所指“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以及第(八)项“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形。 评分细则中设置分值为“投标样品(*-**分):*.半预制型塑胶(*分),*.半预制复合型硅PU(*分)”, 存在未合理设置各项评审因素及其分值的问题。 (二)针对投诉事项* 采购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供ISO****、ISO*****及ISO*****三体系认证证书。”ISO****、ISO*****及ISO*****认证证书是企业标准化管理水平的体现,与供应商履约能力有关,且不限定供应商组织形式、规模、成立年限、地域以及所属行业等,与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无关,设定该评审因素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三)、(四)、(八)项以及《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号)的情形。 采购文件要求“投标人所投产品(半预制型塑胶)具有检测机构出具的***h以上抗老化检测报告、投标人所投产品(半预制型塑胶)具有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符合GB*****-****《中小学合成材料面层运动场地》检测标准的检测报告”与采购人的采购需求有关,投标时提供检测报告,虽然不能代表该工程实地取样的塑胶、硅PU材料的检测数据,但是可以作为采购人履约验收时的验收依据,要求提供检测报告,是采购人防止投标人在投标时作虚假承诺的有效手段,对所投产品出具检测报告与供应商组织形式、规模、成立年限、地域以及所属行业等无关,出具检测报告的检测机构不具有特定指向性质,投诉人也未能就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报告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提供有效证据,设定该评审因素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三)、(四)、(八)项的情形。 采购文件要求“投标人所投产品(硅PU塑胶)具有中国环境标志产品(十环)I型证书”,符合《财政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号)第二条“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的,要优先采购环境标志产品,不得采购危害环境及人体健康的产品”相关要求,设定该评审因素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三)、(四)、(八)项的情形。 评分细则中设置分值为“序号*:投标人所投产品(半预制型塑胶)具有检测机构出具的***h以上抗老化检测报告得*分。(提供证书复印件,原件备查)。”、“序号*:投标人所投产品(硅PU塑胶)具有中国环境标志产品(十环)I型证书得*分。(提供报告复印件,原件备查)。”存在未合理设置各项评审因素及其分值的问题。 评分细则中设置分值为“序号*:投标人所投产品(半预制型塑胶)具有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符合GB*****-****《中小学合成材料面层运动场地》检测标准的物理性能检测报告得*分。(提供报告复印件,原件备查)。序号*:投标人所投产品(半预制型塑胶)具有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符合GB*****-****《中小学合成材料面层运动场地》检测标准的化学性能检测报告得*分。(提供报告复印件,原件备查)。”存在评审因素未细化量化,未与相应的采购需求对应,未合理设置各项评审因素及其分值的问题。 (三)针对投诉事项* 关于商务分中的业绩评审因素,“投标人业绩情况(*分):投标人自****年*月*日以来,承建过类似业绩并通过验收合格的项目一个得*分,最高得*分(提供合同、验收报告及发票记账联的复印件,三者缺一不得分,原件备查)” 该条款要求的是供应商提供类似项目业绩,与供应商履约能力有关,且未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专利、商标或品牌,也未要求特定行政区域或特定行业,设定该评审因素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三)、(四)、(六)、(八)项的情形。 采购文件关于业绩“一个得*分,最高得*分”存在未合理设置各项评审因素及其分值的问题。 (四)针对投诉事项* 关于要求提交样品,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若认为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的,可要求投标供应商提供样品,且本项目对样品采取暗标评审方式,因此,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三)、(四)、(八)项以及《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 *、处理结果:六、综上,本机关认定 投诉人关于*************年下属学校活动场地面层采购及安装项目(项目编号:BJJYJ-ZKGK****-***)采购文件的投诉,投诉事项部分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责令被投诉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日内向******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处理日期:****年**月**日 七、执法机关信息: *、执法机关:******财政局 *、联 系 人:何工 *、联系电话:****-******** ******财政局行政处理决定书( 滨财采监字[****]*-*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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