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内容
·公告摘要:
受业主*******委托,招标网于2024年07月05日发布中标公告新埭镇东长浜农村道路建设工程中标公示。请中标单位及时与业主相关负责人联系,及时签署相关商务合同;未中标供应商也可及时向业主提出相关质疑。于此项目有关的其他供应商也可与中标商*******联系,及时提供后续设备与服务。
*** 部分为隐藏内容,查看详细信息请
或
·部分信息内容如下:
新埭镇东长浜农村道路建设工程中标公示
新埭镇东长浜农村道路建设工程中标候选人公示项目编号A****************招标方式公开招标全省统一赋码****-******-**-**-******工程名称新埭镇东长浜农村道路建设工程招标人***新裕建设有限公司招标代理机构**************工程规模本项目位于新埭镇境内。该公路为**道路,项目规模包含*条道路,为东长浜农村道路。 本次设计起点位于新泖公路交叉口,起点桩号为K*+***,路线由北向南终点位于现状后*河桥桥头,终点桩号为K*+***,路线全长*.***km. 本次设计公路等级采用三级公路标准,设计行车速度 **Km/h。中标候选人***金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中标候选人排序第一名第二名第三名投标报价*******.**元 响应招标文件资格 能力条件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 项目经理(负责人)黄立成 项目经理(负责人) 资质证书及编号公路工程二级建造师;浙**************** 工期*个月 承诺完成质量标段工程竣(交)工验收的质量评定:合格 评标情况 被否决的投标人被否决的理由和依据(不符合招标文件的条款)**通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项目经理未提供项目经理职称证,不满足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资格评审标准“(*)投标人的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和安全负责人资格、在岗情况符合招标文件规定。”**新成交通建设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项目经理未提供业绩,不满足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资格评审标准“(*)投标人的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和安全负责人资格、在岗情况符合招标文件规定。”**锦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未提供公司业绩,不满足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资格评审标准“(*)投标人的类似项目业绩符合招标文件规定。”开标时间****-**-** **:*****新裕建设有限公司公示时间****年**月**日—****年**月**日联合体信息 备注 监督电话***交通运输局:****-*********政务数据办:****-******** 备注:对公示内容异议、投诉的,请依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第**号相关规定提出。
新埭镇东长浜农村道路建设工程中标候选人公示项目编号A****************招标方式公开招标全省统一赋码****-******-**-**-******工程名称新埭镇东长浜农村道路建设工程招标人***新裕建设有限公司招标代理机构**************工程规模本项目位于新埭镇境内。该公路为**道路,项目规模包含*条道路,为东长浜农村道路。 本次设计起点位于新泖公路交叉口,起点桩号为K*+***,路线由北向南终点位于现状后*河桥桥头,终点桩号为K*+***,路线全长*.***km. 本次设计公路等级采用三级公路标准,设计行车速度 **Km/h。中标候选人***金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中标候选人排序第一名第二名第三名投标报价*******.**元 响应招标文件资格 能力条件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 项目经理(负责人)黄立成 项目经理(负责人) 资质证书及编号公路工程二级建造师;浙**************** 工期*个月 承诺完成质量标段工程竣(交)工验收的质量评定:合格 评标情况 被否决的投标人被否决的理由和依据(不符合招标文件的条款)**通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项目经理未提供项目经理职称证,不满足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资格评审标准“(*)投标人的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和安全负责人资格、在岗情况符合招标文件规定。”**新成交通建设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项目经理未提供业绩,不满足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资格评审标准“(*)投标人的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和安全负责人资格、在岗情况符合招标文件规定。”**锦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未提供公司业绩,不满足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资格评审标准“(*)投标人的类似项目业绩符合招标文件规定。”开标时间****-**-** **:*****新裕建设有限公司公示时间****年**月**日—****年**月**日联合体信息 备注 监督电话***交通运输局:****-*********政务数据办:****-******** 备注:对公示内容异议、投诉的,请依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第**号相关规定提出。